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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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郭茂鏞 即台中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被告 陳建宏 即私立國立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