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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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17、18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63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38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