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新醉打金枝」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67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4月29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8467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8年4月2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97年度偵字第8467號全卷無訛。而扣案之盜版「新醉打金枝」光碟陸片,被告雖已售予告訴代理人 洪英展 ,然其不過係為求人贓俱獲方佯稱購買,其並無實際購買之真意,故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以真正成立買賣契約,是上開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之所有權並未移轉,仍屬被告甲○○所有,且係供本件違犯著作權法罪所用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