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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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訴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30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56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94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