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1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為便利在押中之被告因身體失其自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訴書狀而設,惟如經由監所長官轉遞為上訴,而提出上訴書狀已逾法定期間,其上訴權即屬喪失。
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97年11月7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判決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自為十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11月17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又上訴人係羈押於原審法院所在地之監獄,乃遲至同年11月18日始提出上訴,有台灣台中監獄收文戳可憑,而依上述說明,其上訴期間至97年11月17日屆滿,上訴人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施用第一級毒品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