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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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0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0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十二日提出上訴狀僅載敘:告訴人於伊任職期間,就伊挪用公款之事業與伊達成協議,並有扣伊薪水,且伊有三個小孩要撫養,如果被告堅持不和解,小孩的問題更會造成社會負擔,之前在法院伊有提出每月歸還一萬元,也還了二個月,目前社會景氣低靡,想找份適合的工作很難,伊亦期望快找到工作歸還所欠的金錢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