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乙○○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94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348元;且上訴於第三審未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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