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原   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磊原生化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8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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