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許孟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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