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47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林友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