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757號
原告歐諾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法定代理人 劉瑤姍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所欲請求撤
銷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究為103年度司執字第68601號抑或為
103年度司執字第76291號?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