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240號
原告 陳惠邦
原告與被告 蔡惠甄 即 鄭裕蒼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鄭裕蒼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原告依上開說明查報本件全體被告當事人後,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份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