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43號
聲請人祭祀公業 林珍
法定代理人 林盛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鳥松福天宮等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280,000元(系爭高雄市鳥松區大同段公告現值20,0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64平方公尺),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