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家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歐家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被告於各次為施用而分別持有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警詢
中已具體供出毒品來源均係王0泰,而王0泰亦於偵查中坦
承確係由其無償轉讓本件毒品以供被告施用等情,有被告之
警詢筆錄及王0泰之偵訊筆錄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
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復再施用毒品,且短期內即遭2次查
獲施用3次,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
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自陳從事網拍工作、國中畢業及家境小康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審酌被告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次犯行時間相近
,依該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危害、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梁家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耀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1號
被告歐家華女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號5樓
居澎湖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家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
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107年8月25日2、3時許
及同日15、16時許,在澎湖縣湖西鄉菓葉漁港附近某道路上
,由友人王0泰所駕駛不詳車號自小客車內,均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自製燈泡吸食器點火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次。嗣於107年8月26日17
時許,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
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查悉
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家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0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被告經警採取
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
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該
公司報告日期107年9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
編號:A000-000號)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號)各1份附卷
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1份在卷足憑。
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歐家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為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開2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又被告就其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王0泰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檢察官黃政德
檢察官詹益昌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貝珊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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