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二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