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潛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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