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訴人乙○○右人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上訴人等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