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一號A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林永茂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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