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維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45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01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志維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易卷第42至43頁)」,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2、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1條、第51條業經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之規定本身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原則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實體刑罰法律;刑法第11條之修正,亦未涉及實體刑罰法律之變更,均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則係將原該條第9款(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改列至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原第10款改列為第9款,並無較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3、至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部分,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13至15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編號7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附表編號1至6、13至15部分,雖漏列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此部分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之效力所及,本院自仍應併予審理。
(三)被告與另案被告 柯嘉倫 就附表編號1至6、13至15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其實行犯罪之行為,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割,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13至15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均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五)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至6、13至15所示期間,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共9期(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申報營業稅期間」欄所示),應論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共9罪(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6、13至15);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7至12所示期間,被告分別開立不實之當期統一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行使之行為共6期(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申報營業稅期間」欄所示),應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6罪(即本判決附表編號7至12)。以上於各同一申報營業稅期間內,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多次填製並行使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逃漏稅捐,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六)審酌被告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應予處罰;復參以其協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所登載不實之會計憑證之業務文書數量、金額;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及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再衡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犯行,係在99年3月起至101年8月所為,犯罪性質相同,爰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就前揭對被告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2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3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4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5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6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7所載王志維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8所載王志維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9所載王志維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0所載王志維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犯罪事實欄一及編號11所載王志維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2所載王志維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3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4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5所載王志維共同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459號被告王志維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9
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維係百視資訊有限公司(民國98年6月29日設立登記,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嗣於99年1月29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4,下稱百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百視公司未曾實際銷售予如附表示之營業人即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宜耳公司)、風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風騰公司)、佳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佑公司),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自99年3月起至101年8月止,每2個月為1期,以百視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08張,並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歐宜耳公司、風騰公司、佳佑公司,供該等營業人持上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3萬3,48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維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與另案被告即百視公司名義負責人柯嘉倫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百視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明細表檔)、百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扣抵聯檔)、百事公司之申購發票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99年1月至101年10月銷項去路明細、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2月1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11011322號函、聯邦商業銀行110年12月28日聯銀業管字第1100069413號函、彰化銀行作業處111年2月23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074號函、臺北富邦銀行華江分行111年1月5日北富銀華江字第111000000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王志維所為,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13至編號15,係違反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百視公司名義,自99年3月起至101年8月止,分別以每2個月為1期之報稅期間,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13至編號15所示營業稅期內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於附表編號7至編號12,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其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前後數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核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均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所稱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
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第4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增列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故倘行為時在公司法第8條規定於107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案被告於行為時,前開公司法第8條規定尚未生效,故被告雖為百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但其既未登記為負責人,卷內也無證據其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則被告應非屬商業負責人,實際違反商業會計法之主體應為百視公司登記負責人柯嘉倫,而柯嘉倫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本署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柯嘉倫就附表編號7至編號12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確定,此亦有上開判決書可佐,是被告無得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自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是本案被告僅得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6日
檢察官朱家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禹成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申報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年月發票字軌銷售額(元)營業稅額(元)逃漏營業稅額(元)涉犯罪名199年3、4月份歐宜耳公司99年3月LU00000000260,00013,00013,00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99年4月LU00000000260,00013,00013,000合計2張520,00026,00026,000299年5、6月份風騰公司99年5月MU00000000260,00013,00013,00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MU00000000260,00013,00013,000MU00000000260,00013,00013,000家佑公司99年6月MU00000000576,00028,80028,800合計4張1,356,00067,80067,800399年7、8月份風騰公司99年7月N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N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N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N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N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N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合計6張2,700,000135,000135,000499年9、10月份風騰公司99年9月PU00000000560,00028,00028,00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PU00000000320,00016,00016,000PU00000000320,00016,00016,00099年10月PU00000000700,00035,00035,000PU00000000320,00016,00016,000PU00000000400,00020,00020,000PU00000000600,00030,00030,000PU00000000640,00032,00032,000PU00000000450,00022,50022,500PU00000000630,00031,50031,500PU00000000720,00036,00036,000合計11張5,660,000283,000283,000599年11、12月份風騰公司99年11月QU0000000090,0004,5004,50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QU00000000265,00013,25013,250QU0000000060,0003,0003,000QU00000000265,00013,25013,250QU0000000030,0001,5001,500QU00000000265,00013,25013,250QU0000000030,0001,5001,500QU00000000265,00013,25013,250QU0000000030,0001,5001,500QU00000000318,00015,90015,900合計10張1,618,00080,90080,9006100年1、2月份風騰公司100年1月RU00000000325,00016,25016,25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RU00000000325,00016,25016,250RU00000000348,00017,40017,400RU00000000318,00015,90015,900RU00000000325,00016,25016,250RU00000000348,00017,40017,400RU00000000348,00017,40017,400100年2月RU00000000265,00013,25013,250合計8張2,602,000130,100130,1007100年3、4月份歐邁照公司100年3月SY00000000325,00016,2500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SY00000000295,00014,7500SY00000000265,00013,2500100年4月SY00000000325,00016,2500合計4張8100年5、6月份歐邁照公司100年5月UC00000000560,00028,0000UC00000000265,00013,2500100年6月UC0000000060,0003,0000UC00000000265,00013,2500合計4張1,150,00057,50009100年7、8月份歐邁照公司100年7月VG00000000265,00013,2500VG00000000265,00013,2500VG00000000265,00013,2500VG00000000392,40019,6200100年8月VG00000000265,00013,2500VG00000000265,00013,2500VG00000000210,00010,5000VG00000000159,0007,9500VG00000000265,00013,2500VG00000000265,00013,2500合計10張2,616,400130,820010100年9、10月份歐邁照公司100年7月WL00000000265,00013,2500WL00000000265,00013,2500WL00000000265,00013,2500100年8月WL00000000265,00013,2500WL00000000318,00015,9000WL00000000291,50014,5750WL00000000265,00013,2500WL00000000265,00013,2500WL00000000159,0007,9500WL00000000120,0006,0000合計10張2,478,500123,925011100年11、12月份歐邁照公司100年11月XQ0000000050,0002,5000XQ00000000265,00013,2500XQ00000000267,65013,3830XQ00000000120,0006,0000XQ0000000053,0002,6500XQ00000000260,51013,0260100年12月XQ00000000267,65013,3830XQ00000000265,00013,2500XQ00000000260,51013,0260XQ0000000043,0002,1500XQ00000000260,51013,0260XQ00000000268,71013,4360XQ0000000073,0003,6500合計13張2,454,540122,730012101年1、2月份歐邁照公司101年1月YU00000000266,32513,3160YU00000000266,32513,3160YU00000000424,00021,2000合計3張956,65047,832013101年3、4月份風騰公司101年3月AH00000000860,00043,00043,00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AH00000000290,00014,50014,500AH00000000290,00014,50014,500AH00000000290,00014,50014,500AH00000000290,00014,50014,500101年4月AH00000000516,00025,80025,800合計6張2,536,000126,800126,80014101年5、6月份風騰公司101年5月BW000000001,001,00050,05050,05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BW00000000462,00023,10023,100BW00000000305,00015,25015,250101年6月BW00000000305,00015,25015,250合計4張2,073,000103,650103,65015101年7、8月份風騰公司101年7月DK00000000495,00024,75024,750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DK0000000096,1004,8054,805DK00000000495,00024,75024,750DK00000000106,0005,3005,300DK00000000305,00015,25015,250DK00000000762,50038,12538,125DK00000000305,00015,25015,250DK00000000910,00045,50045,500101年8月DK00000000910,00045,50045,500DK00000000305,00015,25015,250DK00000000305,00015,25015,250DK00000000305,00015,25015,250DK00000000305,00015,25015,250合計13張5,604,600280,230280,230總計108張35,535,6901,776,7871,23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