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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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四四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0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此經本院查閱上開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