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甲○○
丙○○乙○○相對人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花蓮市○○○街卅六巷七號)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照人數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