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四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0│││││├─┼───────────────┼──────────────┼────┼───┼────┼───┤│2│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一│││││├─┼───────────────┼──────────────┼────┼───┼────┼───┤│3│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三│││││├─┼───────────────┼──────────────┼────┼───┼────┼───┤│4│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五│││││├─┼───────────────┼──────────────┼────┼───┼────┼───┤│5│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