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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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