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辛○○
丁○○壬○○被告丙○○被告戊○○
己○○庚○○乙○○ 蔡峰 唯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癸○○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