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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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簡字第70號
原   告  劉春英
被   告  曾清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中勞簡字第70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7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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