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家杰
被   告  郭覲瑜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家杰為原告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
參照。
二、本件原告耀東方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銘章
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8年8月17日原告所
屬社區改選管理委員,並於108年9月10日改選主任委員為
劉家杰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在案,此有原告社區108年8月
17日第七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新北市林口區公
所108年9月18日准予報備函等件影本可稽,因劉家杰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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