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609號
原 告 王怡方
被 告 王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靈骨塔位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
日以108年度豐補字第5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
新臺幣1,1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