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吳政雄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9月
6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4875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吳政雄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14日至108年7月30日。
(二)行為:於露天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
警械伸縮警棍,被移送人經營之店面位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B1樓B13室(店名:中華
玩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網頁畫面。
(二)露天拍賣帳號「ericwu601222」、吳政雄收款帳戶資料等
件為證。
(三)被移送人雖否認有張貼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
伸縮警棍,恐遭人移花接木云云,然本件做為證物之刊登
販賣警戒伸縮警棍廣告乃係內政部警政署自露天拍賣網站
列印,而非由檢舉民眾提供,有該廣告可佐,且若係遭人
網路盜用販賣,應無可能以被移送人之帳號、收款帳戶為
交易之可能,被移送人前開所辯,尚難認屬正當理由,並
不影響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認定。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所販賣之警械伸縮警棍,係屬行政院75年6
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
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
警棍之一種,依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並未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
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售賣,是其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即警械伸縮警棍之行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
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損害、違序後
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