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許月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22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0000000號4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國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