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中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詠公司)無法繼續營業,業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解散登記在案,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並進行清算,計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登記中詠公司欠繳八十四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八十四萬四千四百二十元、滯納金利息二十二萬零二百四十四元及限繳日期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之八十四年度營業稅罰鍰二百萬九千七百十四元之欠稅債權,其他無債權人登記債權,清算人清理中詠公司財產帳面資產金額為零元,故其資產顯不足清償其債務,為此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中詠公司破產。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平均受償,,是債務人現存之財產狀況,苟已無法構成破產財團,自無從對破產程序進行所發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先行清償,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無宣告破產之必要(二十五年院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自承中詠公司資產零元,顯然無法構成破產財團,且依聲請人自承無其他債權人登記債權,即無其他次於優先債權之其他普通債權(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中詠公司破產,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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