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303號
原 告 謝孟綺
被 告 葉欣怡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303號
原 告 謝孟綺
被 告 葉欣怡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