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