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96號被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4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5日本院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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