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熊惠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