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劉豐州 律師 陳韋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