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8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