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1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