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良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文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5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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