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辛○○被告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嘉食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庚○○丁○○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戊○○、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己○○」之記載應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己○○」之記載,顯係「辛○○」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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