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丁○○○
號號被告乙○
丙○○
號甲○○
巷13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元,並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續字第3、4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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