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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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藥事法案件(案號:97年度偵字第4545號),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7000230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