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簡易庭 裁定108秩字第15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李宗霖
黃稟宥 李奕程 陳俊翰 劉政皓 鄭至佑 陳智程 陳佑哲 陳翔禹 施東廷 詹予諄 黃俊傑 陳建曆 劉又銘 黃宗程 林言輿 許世群 張允翰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霖、黃稟宥、李奕程、陳俊翰、劉政皓、鄭至佑、陳智程、陳佑哲、陳翔禹、施東廷、詹予諄、黃俊傑、陳建曆、劉又銘、黃宗程、林言輿、許世群、張允翰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宗霖、黃稟宥、李奕程、陳俊翰、劉政皓、鄭至佑、陳智程、陳佑哲、陳翔禹、施東廷、詹予諄、黃俊傑、陳建曆、劉又銘、黃宗程、林言輿、許世群、張允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15日1時5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市○○○路○○○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李宗霖、黃稟宥、李奕程、陳俊翰、劉政皓、鄭至
佑、陳智程、陳佑哲、陳翔禹、施東廷、詹予諄、黃俊傑、陳建曆、劉又銘、黃宗程、林言輿、許世群、張允翰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警員 韓翠瑜 提出之偵查報告。
㈢車牌號碼000-0000、AVA-0651、ASH-1351、AYY-7979、8157
-R9、6827-TZ、AUS-8118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