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 王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8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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