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許洪月 里被告 楊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內,所占用面積3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惟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500元【計算式:33×23,500(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77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