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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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梁輝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O五年度家訴字第七四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梁輝煌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本院96年度執洪字第32928號)。查相對人為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分割遺產案件當事人,因聲請人擬就系爭遺產標的聲請強制執行,與該案有利害關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閱覽該案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2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彰院賢96執洪字第32928號債權憑證影本為佐,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前案索引卡查詢資料、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在卷,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所稱債權債務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基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