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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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壢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
月14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91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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