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93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