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