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