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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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澤 即寬文小吃店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即新臺幣(
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