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69號
原 告 陳世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至君 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